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将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文书。受理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下设有劳动局仲裁委。不能直接将争议交法院审理,只有对仲裁不服时才可交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 正文应包括:①仲裁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 尾部应包括:申诉申请书呈现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申请书,叙述的事实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请求事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申诉人:周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0312-3107371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_______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年 ____月 ______日
申请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号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 刘XX 院长。
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XX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16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月、3月、4月、5月、6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5个月双倍工资1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月、3月、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8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诉人:
姓 名 李某
性 别 男
年 龄 42
被诉人: 某某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 北京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的加班费,共计:17686.05元。其中8小时以外加班共计294小时,加班费5127.91元;休息日加班共57天,加班费10604.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7天,加班费:1953.49元。
2.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7686.05。
3.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000。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12372.09元。
5.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8710元。
6.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26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到某某培训中心(被申请人)上班,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20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24小时随时待命,经常半夜出车。上述加班证据,由被申请人财务部门保留的过路费发票和被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7月6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且得到批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xx,男,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xx市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省xx市
xxxx村xx巷xx号 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区xx街xx号(通讯地址:xx路xx号东鼎大厦
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电话:0355-7xxxxxx 136xxxxxxxx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xxxx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xxxx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xx个月(每月工资xxxxx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xxxx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9月正式到被申请人x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
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
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xxx万
元,实际回收xxx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xx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
被申请人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
、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
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x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男,55岁,汉族,住丰乐路南楼4单元1楼66号。
被申请人:XX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郑州市福寿街96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05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2003年、2004年2年的工资共14812.8计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4049.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喜妞自1969 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86年9月14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1986年11月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1992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05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05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03年、2004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
XXX 年 月 日
申请人:王x,男, 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身份证号41088119810215xxx。住南宁市科园大道xx号。
委托代理人: 莫文球 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737073528
住址: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1907室 邮编:530022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xx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xx号
法人代表:李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41200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受聘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负责湖南省区域的市场开拓,工资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支付。然,自2005年7月1日始,被申请人未再支付申请人工资,虽申请人不断索要,但被申请人仍一拖再拖,截至2007年6月31日止已拖欠申请人工资共1412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7月1日-2007年6月31日工资拖欠款合计人民币141200元。特具此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呈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
2007年8月20日
附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件数页数
1身份证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11
2区域经理聘任书申请人提供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12-6
3工资汇总表申请人提供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及数额17
申请人xxx,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xxx市邮政局禾青支局乡邮投递员,住新化县石冲口镇高庄村。联系电话:15307389128,5313588宅。
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诉讼请求
1、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退还所收申请人2300元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到押金全部退还之日止。
2、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00年拖欠工资2820元,2004年拖欠工资1000元,2006年拖欠工资720元,2007年拖欠工资1300元。
3、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24个月的工资21600元,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4、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邮件快递补助110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邮件快递补助1100元,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2008年报刊发行酬金1500元,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1997年至2007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67元,法定年休假工资13695元,支付星期日加班工资50970元。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请人支付2008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6元,年休假工资135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6、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1999年至2007年报刊发行酬金7600元。
7、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2004年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待遇应加工资1440元,退还2004年的报考费198元。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请人支付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的考试应加工资36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8、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个月×900元)10800元。
9、由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为申请人交纳1997年至2007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由被申请人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申请人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并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和患病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差旅费和工伤认定费共计21224.9元。xxx市邮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00元/年×11年)330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6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1、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2200元,中餐补助费(5.5元×11年×12个月×26天)17160元,由被申请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费200元,中餐补助费156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2、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1997年-2007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5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1997年2月,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招收申请人为投递员时,强行向申请人收取2300元押金。2000年应发工资2820元,2004年应发工资1000元,2006年应发工资720元,2007年应发工资1300元,一直拖欠不发给申请人。1999年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应发给申请人的报刊发行酬金7600元拖欠至今不发,1997年-2007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拖欠至今未发。2007年邮政快递补助1100元也拖欠未发给申请人。2004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交纳邮政岗位职业资格报考费198元(至今未退还给申请人)。资格考试合格后,xxx市邮政局应发给申请人每月应加工资30元却拖欠至今未补发。申请人在1997年至2007年11月1日的法定假期间,勤勤恳恳为xxx市邮政局加班工作,却从未按300%的加班工资发给过申请人。依《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从未安排过申请人休年薪假,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自1997年至今,被申请人强行只许申请人每星期休息一天,双休日的另一天则为被申请人加班,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星期日的加班工资。2007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后,依法应给予申请人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却至今分文未给。1997年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xxx市邮政局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也不交纳。2007年11月1日xxx市邮政局突然拿一份劳动合同,要申请人签名后当即拿走。直至2008年5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5月6日在投递邮件时因病住院治疗后,在办理工伤认定时,才被告知其已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申请人与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所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是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派住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从事投递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应由派遣中心发,却至今分文未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应由派遣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却至今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特别是两被申请人均拒绝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和生病所发费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车旅费、护理费等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前来,请依法裁决于请求事项。
申诉人:吴存良 ,男 ,43岁;住址: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田镇村三组
电话: 13995908503
被诉人: 武穴田镇华利石材厂 地址:武穴市田镇上窑
法定代表人: 程翠华 ,女,38岁,该厂厂长 电话:13972754261
仲裁请求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辅助器具费:135564.50元
2、停工留薪工资:18000.00元
3、生活护理费: 72000.00元
4、伤残补助金:36000.0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000.00元
6、交通费;15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69064.5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8年1月1日经被诉人厂内职工郭熙发介绍到该厂,从事破碎及维修工作。该岗位包括我在内共有三人,每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08年3月23日晚 7点钟左右,我在工作中发现皮带运输机输送皮带跑偏,就去修理,突然右手被皮带卷入滚轮中,导致右臂远端完全断离伤。受伤后被诉人将我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3月28日应被诉人要求转到武穴市第三医院,5月12日出院。被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住院期间部分生活费。2008年6月26日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武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2008年9月24日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08]20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四级伤残。2008年3月26双方曾签下协议,被诉人承诺按国定规定赔偿。但事发至今已近七个多月,被申诉人对此事已完全不理。导致我生活举步维艰,身心遭受重创。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实施条例》之规定,诉至贵委,望依法支持诉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
一、 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 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假肢装配司法鉴定书
五、赔偿详细清单
此致
武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吴存良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请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原系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海珠区,电话:13022061503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0-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0*80%*5=3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3440*0.25=860元);
4、合计人民币43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应聘到某有限公司,2006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极其有限,解聘时没有为申请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劳动手册,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证,等等。总之,几乎没有任何手续或提醒。
以至申请人在此后的求职和生活中屡屡碰壁,也失去几次工作机会和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在与一些单位和部门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才明白这些手续的重要性,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提供一些便利,办理了劳动手册和失业证。
此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两个月的试用期间,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 O八年三月十四日
申诉人:陕西省安康县紫阳县25位民工,申诉人代表:何忠诚,男,现年28岁,身份证号码:612425198011015533。联系电话:13643542956。
被诉人:莲花街道办兴隆砖厂,法人代表:冯完恩,男,40多岁,住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村,联系电话:13935847853。
申诉请求:
1、 请求被诉人支付拖欠我们农民工14300元工资款。
2、 请求被诉讼人依法承担因索要拖欠工资给申诉人造成的误工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我们来到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的兴隆砖厂打工劳动。2008年6月13日,砖厂接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被迫强令停产。经申诉人和砖厂核算,裁到停工的当日,该砖厂共需支付我们工资29430元人民币。2008年7月5日前,在我们多次讨要下,被申诉人只支付了我们15000元人民币,至今仍拖欠我们14300元工资没有支付。
为追讨拖欠的部分,我们民工代表多次找被诉讼人讨要,但被诉讼人一推再推,就是不予支付,已给我们已经造成了3000元的误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此,我们找贵部门提出请求,恳请贵部门领导体谅我们外地民工的困难和无助,依法制裁被申诉人的不法行为,及早为我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为盼!
此致
离石区劳动局
申诉人代表:何忠诚
2008年8月25日
附:被申诉人打的欠条一份。
申请人:因人员众多(详见:附件1)。
被申请人:证券公司全称加上营业部名称
地址:营业部地址
法定代表人:营业部老总名字
电话:营业部老总电话
请求事项:1、理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务关系。
2、被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
3、明确申请人的客户归属关系。
4、结清2007年10月、11月、12月、2008年1月部分未结清的工资,并给与明确的工资条说明各项抽成的细明以及所扣税项。
5、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员工所交押金。(详见:附件2)
5、被申诉人对同工不同酬问题,以及工资转手发放问题给与合理的解释。
6、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10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上班,担任其理财顾问(证券经纪人)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三番四次更改原先口头约定的工资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解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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