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2011〕195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
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
法律文书确认的
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
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
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的,执行
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
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
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
定期报告。
2.强化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
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
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
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
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
调查权。
3.加强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
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
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
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
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
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
承诺的
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
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
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大对
当事人的风险
提示。各地法院在
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
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
债权人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有效防止
债务人在
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
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
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
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
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
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
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
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
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
中止审理或者
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
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
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
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
恶意串通规避执行
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
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
代位权、
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
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
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
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罚款、
拘留。
16.对构成
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
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
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和
妨害公务罪的适用
条件。
18.充分调查
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
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
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
证据材料移送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
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
审理。对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
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
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
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
离婚析产、不依法
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
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
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
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