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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摘要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应当以犯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应当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拘禁行为达到了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就是犯罪的既遂。如果在未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程度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是犯罪的未遂。非法拘禁一旦既遂,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但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3.非法拘禁与其他犯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在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也会出现以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方式实施的情形,应当分别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4.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按 照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殴打,应当以故意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范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性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绑架行为以后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意见的精神,虽然对其绑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行为人的谎言脱离家庭,使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出卖后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正常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所说的“聚众”是指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如果阻碍解救活动不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以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处罚。
六、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客观必备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投递材料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既可以是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告发。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形式,其目的仍然是诬陷他人,使司法机关信以为真,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当然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作告发的行为,就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既遂。至于被诬告陷害的人是否实际受到了错误的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人身权利。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是指拷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连续审讯不准睡眠,等等,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予以供述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采用诱供或者指名问供的方式获取口供,但是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刑法第94条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如果是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公堂,进行非法审讯,使用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构成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但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二、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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