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7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8
第五章 产品责任 10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2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4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16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17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8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20
第十二章 附 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释:
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总则(总论)
第五章开始到第十一章分则
【律师释义】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该法的溯及力问题,因此,应当适用《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原则,即侵权责任法不溯及既往。对此,可以适用《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的精神,即《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制裁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律师释义】属于民事责任法,民事责任救济范畴,而非其他责任形式。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杀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自主权(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监护权(拐骗拐卖儿童,使监护人丧失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等是后等,表示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权益。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都是民事权益。
民法是授权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是民事权益。(权益:权利和利益)。
前9项是人身权。后9项是财产权。
比如人死后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并不能对其尸体进行损害和侮辱等行为。
侵害死者的是利益并非权利。比如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利益。
没有把债权列举进来,立法者没有把债权作为侵权的客体。
如:甲乙有一每日供货合同,一日甲没送到,原因是因为丙造成交通事故而没有送到。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之后甲可以向丙主张侵权责任,但乙不能向丙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成为侵犯债权的。
【律师释义】比较完整地陈述了民事权利的种类。第一次明文规定“婚姻自主权”,第一次明文规定“隐私权”。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是宣示性条款,有权利必然有救济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律师释义】明确了被侵权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及权利范围。属于一般立法者认为不可缺少的废话。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独性,又打又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私权优先原则,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律师释义】民事侵权责任不因侵权人承担其他责任而受影响,强调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独立性。
民事侵权责任优先偿付的原则:1、其前提是“因同一行为”而产生多种责任,如果是因不同行为而导致产生多种责任,不受此条约束。但如何来处理,该法未明示。本律师的观点是可以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此类冲突,应以人为本,民事侵权责任优先,这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宗旨。2、多种责任只限于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总共就是三种责任形式的冲突,不包括其他责任(比如单位内部责任或者纪律责任)。3、“侵权人财产”原则上包括所有财产,但在具体的案例中要区别对待,对此概念理解不能过于认死理。因为在处理侵权人财产过程中会存在拍卖变卖等实际困难问题,也存在与有关司法机关执行规定冲突问题(执行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用品等)。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万能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也都适用)
【律师释义】包括民法通则等等。也同时排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举例说明,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对有些类型的侵权,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原则)
小法条大案例,一般侵权的“宪法”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为职业上的过失和违背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
推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之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推定过错的权利。
【律师释义】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一般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责任承担:谁侵权谁承担。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处理。过错推定实际仍为过错原则,只是过错推定使得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被侵权人人转嫁得到行为人身上,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主观上即使不具有过错,只要损害就要负责)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律师释义】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行为即有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方式上都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证明的内容有区别,过错推定证明的是无过错,而无过错责任证明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故意行为等。
第八条 二人(法人和自然人)以上共同实施(可以一个作为另一个不作为也为侵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不同,2个主体)。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过错是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
【律师释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即为无限连带,任何一个侵权人都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教唆(激将法、喝倒彩等也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有暗中帮助的现象,比如发一条辱骂别人的帖子,另一个人始终顶帖子就是暗中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调是监护人的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与《民法通则》矛盾的时候按照本法,《民法通则》153条规定单位为监护人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单位为监护人的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人和单位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无行为能力人,无心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但本条修改为监护人和侵权人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连带责任改为安份责任。
【律师释义】第一次明确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次明确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和本法第8条共同侵权区别:
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1, 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则没有
2, 行为是否有独立性,共同侵权是没有独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各个行为都是独立的。
被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是2个或2个以上的多个行为。
【律师释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核心意思是能够确定侵权行为和过错,如果侵权人是数人,该数人的组合情况可以包括如下情形:
第八条中的共同侵权;2、第九条中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3、其他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必须证明具体的侵权人,而不是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已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四条的规定不同了。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比如2个化工厂同时往鱼塘排污造成鱼塘的鱼死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2个行为的性质各不相同。
比如一个人用刀插入别人,到医院因为医院的重大过失致死的行为。
【律师释义】“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连带责任。重点理解“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等表述。实际上说的是“原因力”问题。如何考量责任,以什么作为有效的证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个是实践中大家最关心的。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意思很明显,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作为被告的行为人都应该尽量地举证,如果举证不力,将会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连带责任”第一次成文法规定。被侵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本条规定改变了司法解释的错误做法,专门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正本清源地解释了“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内部平均承担)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能要求别人多支付。
【律师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按份额承担责任,对超份额承担部分可以追偿。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配,首先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其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配。连带责任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并适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主要是折价损失参见19条)可以并用。
【律师释义】前五项同时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在案由的选择上时以“物权请求权”还是“侵权请求权”值得探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合理费用。
【律师释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民法通则》没有,本法第一次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但仍无数额标准的规定,在没有明确前还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是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原则。(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个价)
不分年龄,城市和农村。
不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和本条无关。
要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30条理解。应该是按照最高标准来执行。
要注意同一侵权行为。不同的侵权可能不一定按照统一价格赔偿。
【律师释义】本条规定的统一赔偿也并非全部适用,仅适用本条规定的大规模侵权的场合。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继承权利的单位(可以存在自然人的情况)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包括死者的近亲属和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属于补偿性的。
【律师释义】被侵权人近亲属之外的人(简称案外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要件有三:一是被侵权人死亡,二是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三,侵权人未支付该费用。作为原告的案外人有可能包括:见义勇为的热心人,参与救治的朋友或者单位,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比如:买到手的车,被别人借用后撞了,可以要求借用人赔偿折价损失。
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其他方式计算。
【律师释义】“市场价格”在应用过程中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比如针对文物的损失赔偿,很难应用市场价格。所以要用到其他方式来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适用的是人身权益的问题。
比如:利用他人的肖像搞盈利行为。
【律师释义】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是原则,以获利来定损是参考方法,诉讼解决时最后手段。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意:人身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问题。
比如邻居的狗可能咬伤自家的小孩时可以请求邻居消除危险。
【律师释义】和第十五条配套使用,强调了无损失请求权,目的是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和本条不矛盾。
严重精神损害:只能凭感觉来判断。具体的还需要解释。
2001年的司法解释是限制赔偿范围,这里是鼓励人们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律师释义】取消了行为的“故意”,强调了后果的“严重”。第一次以“法律”的条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仍然没有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酌情补偿)
解决一种不良现象。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律师释义】“损害”包括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案件的损害范围和承担能力和当地的综合经济环境等因素。
【律师释义】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而是责任分担原则。只要有损害就要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具体的分多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应该有利息补偿),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协商是原则。
一次性支付是原则,分期支付是例外
【律师释义】一次性支付时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性方式。分期支付,必须有担保。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比如2个机动车碰撞,就可以产生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为自取后果,比如:甲乙为夫妻商量到城里碰瓷的诈骗行为,为故意行为。
比如:自杀行为。
过失行为不适用此条。
【律师释义】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理论界有争议,现在理论界的结论是可以,但并非所有都可以。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直接成为责任主体,成为被告。
比如: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本法的第68条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除外。
【律师释义】1、第三人原因不是所有责任人免责事由。2、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等于责任人不承担责任。3、单纯的第三人侵权是第三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承担侵权上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环境保护法43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通过“但书”规定,不可抗力不是所有侵权行为免责事由。举例说明:保价包裹(邮政法),海洋防治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律师释义】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次明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公平原则体现)。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律师释义】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第一次明文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作为被告,监护人教唆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不适用本条适用9条)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何理解尽到?
生活常识性的判断。(5岁小孩和2岁小孩在玩的时候,5岁小孩抢2岁小孩面包,被5岁家长看见后说了一句不要抢2岁小孩的面包就走了,视为未尽到)
一般是很难判断的。
【律师释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此条规定新变化:1、文字上,去掉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适当”二字,去掉了“单位做监护人的除外”表述。2、理解适用,主要是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执行时先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
如何认定财产是被监护人的?
1. 压岁钱或给孩子的钱。
2. 接受到的继承或遗赠。
3. 受赠与的财产。
4. 小孩的收入(演唱会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性劝酒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条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第32条的规定。
【律师释义】暂时失去心智状态下的侵权责任。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理论基础:丧失辨别能力则无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则无从谈起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如因自己过错而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心智),则需承担责任。本条第二款是对因自己过错导致丧失心智而承担侵权责任情形的列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比如:搬家人员偷被搬家人的财物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私有企业。不能向工作人员追偿)
【律师释义】无过错责任。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故意派遣不具有从业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是严格的,承担全部,对外造成损害的承担补充的责任。
【律师释义】劳务派遣用工状态下,侵权责任承担。属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但用人单位仍然因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形成劳务关系的。比如:请人擦玻璃清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揽合同中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的过程受对方的支配为劳务关系。
【律师释义】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日常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要素:一是双方主体的紧密程度,二是是否提供工具,三是支付报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新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损害的扩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不通知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默示的共同侵权)
人肉搜索应适用本条。
及时:合理性的认识和给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园,码头,机场也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驴友问题,驴头要承担主要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可以直接向安保义务人承担。
【律师释义】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对比来理解。一、文字变化:主要有:安全保障义务前去掉了“合理限度范围内”。损害前去掉了“人身”二字等。明显加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累。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1、设施设备,2、服务管理,3、提示义务,4、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三、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相应---考虑过错和原因力。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推定过错: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举证)
校内侵权。
【律师释义】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举证内容为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告举证)
校内侵权。较38条比较校方的责任较轻。
【律师释义】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外人侵权,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释义】值得注意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此补充责任为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为工业销售的为产品。其他的不是产品。比如:未经过加工处理农民的西瓜不视为产品 。
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具有的功能没有,存在不应有的危险就为缺陷。
生产者:最后的生产者。(组装厂等)
【律师释义】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为过错责任,生产者为严格责任)
【律师释义】过错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律师释义】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能告仓储者或者运输者)
【律师释义】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生产者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和本法的41条的理解难点。
如汽车召回制度。
【律师释义】召回为生产者销售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惩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法》49条为2倍和《食品法》96条为10倍。
《产品质量法》42条中免责的规定应适用本条。
《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律师释义】本法中唯一的惩罚性条款,只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重点【律师释义】(一)理解三个概念“缺陷”、“瑕疵”及“不合格”。一、“缺陷”理解:存在不合理的危险。1、制造缺陷,2、设计缺陷,3、警示说明缺陷,4、跟踪观察缺陷。二、“瑕疵”—强调出卖人的质量担保责任,主要从违约角度来定义。三、不合格—不符合国标等规范性指标。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三)追偿制度:一、分类家要件1、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1)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2)销售者赔偿后;2、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1)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2)生产者赔偿后;(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1)第三人过错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2)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二、“追偿”的诉讼准备:1、被追偿人的过错或者法定归责理由,2、已赔偿受害人的证据。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要结合《交法》76条规定
《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交通安全法地76条。两个重点:1、强制保险优先赔付,剩余由侵权法规定。2、归责原则二元化: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10%无过错责任,90%过错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
1.发生的场所在道路范围内,道路为可供于公共通行的一切场所,包括道路,胡同等。
2.行为的性质是交通运输行为
比如在汽车修理厂院内把人压死事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不含自我的单方责任。自己造成的损害不算交通事故责任。
比如自己开车把广告牌撞坏,不算交通事故责任。
【律师释义】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赔偿,2、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补差),3、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人为最后受让人,即现在机动车使用人。
【律师释义】买卖转让未过户情形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补差。法理:车辆“交付”即所有权转移,未过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为最终受让人。如:甲把拼装车卖给乙,乙又卖给丙,受让人为丙。转让人为甲,不包含乙。
【律师释义】非法转让机动车的连带赔偿责任。无免责事由。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加大对被侵害人的保护。
例题:甲有一辆机动车被乙盗窃,乙对汽车擅自涂改发动机号,乙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在行使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盗抢的人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律师释义】盗抢车辆交通事故损害,盗抢人担责。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律师释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律师释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双轨制:一、案由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新的案由名称。以后案由要统一。二、赔偿标准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标准。三、鉴定双轨制,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以上双轨制有待于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统一。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不是一个概念。
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即患者有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这里要说明的是患者举证责任是表象证明义务即可,即证明医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懈怠的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不用证明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及具体多少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于一般检查而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1.向患者无法说明,2.说完后对诊疗不利比如癌症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后果既无责任
【律师释义】伦理过失,过错推定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时无程序,首先抢救患者。
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如患者昏迷或联系不上近亲属的情况。
【律师释义】“伦理过失”的免责事由。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过错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一般认为当时的该医疗机构同层次的医疗水平相应。
比如说:村卫生所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客观上肯定不同。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过错责任。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
【律师释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产品责任和医疗侵权两种性质的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个基本类型。因为是产品责任所以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事项。
当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的上述的情况出现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义】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学理上免责事由包括两类:一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本条说列举。二是按照原则性规定应当免责的事由: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医疗意外,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如果属于医疗意外,那就自然排出医疗机构的过失,所以应该成立。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可以理解为及时、立即提供。
【律师释义】该条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和资料的不负责任的疏忽以及对此采取的恶意行为。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本法没有此条款也应该按照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观点来讲,也可以解释。
对患者的隐私应是当然的保密。
对于未涉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
【律师释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的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不必要的用药未规定之。
【律师释义】这针对的是医疗机构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宣示性条款
【律师释义】这针对的是部分患者的“医闹”行为。“医闹”行为属于普通侵权行为,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负什么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都有可能。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对环境进行改变的人: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强光,震动,噪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保护法41条。
达标排污不一定免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规则:(一)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应当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其标准是,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1、如果无此行为发生通常情况下不会有这种后果发生,2、不存在其他可能原因,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行为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3、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时一般社会经验。(三)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四)污染者举证标准具有高度盖然性才能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成立,侵权成立。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果两个污染物单独都可以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不了那个更严重
本法第十一条。两个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义】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市场份额规则。有两点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1、每一个污染者污染行为的情形不同,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不一样,因此,每一个污染者的责任份额并不相同,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二,承担的责任没有规定为连带责任,仅仅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属于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是28条的特别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事由各有不同,任何一个人承担之后导致另一个人可以责任免除,不能将2个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污染者能举证事由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责任。
原来在水防治法有相关规定,在环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如:某甲开着一辆剧毒氰化物,车有危险标志,小偷认为车内是汽油而事实偷油,偷中,感觉不是汽油而逃,氰化物挥发造成100人中毒入院。责任归小偷(第三人过错)。某家所在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他的还适用环保法,时效3年的规定。
【律师释义】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处理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规则是:1、污染者和第三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2、污染者和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3、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按照民法通则认定:高空,高温,高压,易爆,易燃,腐蚀,放射,剧毒,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不包括军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战争并不是唯一情形,比如地震,火山爆发等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责任主体: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战争意外、受害人故意。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不是航空器的所有人承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主体:经营者。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强调重大过失。被侵权人的过失较轻免责。
【律师释义】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主体: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减轻责任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不一定是电压,压力高的都视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条和七十二条不同。本条强调被侵权人的过失不一定是重大过失。
【律师释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责任主体:经营者。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减轻责任事由:被侵权人过失。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管理人: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和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责任主体:一般为所有人,管理人管理的为管理人。管理关系中所有人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免责事由。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某甲把看管不严的炸药被乙偷走用于炸鱼,造成丙被炸伤,造成的损害应有。由于乙是非法占有,由于甲看管不严。由乙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免责事由: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条是严格责任既无过错责任。
减轻在前,免责在后。减轻是原则,免责是例外。
【律师释义】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赔偿责任限制。
【律师释义】无过错责任的限额赔偿。这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第一次确认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限额赔偿规则的规定。
注意野生动物的饲养问题:
案例: 甲在上上抓到一个野生毒蛇回家饲养,后毒蛇逃走,经过三个月寻找后未果,后把乙咬伤。甲不承担责任。
经过三个月后寻找后因为找到视为回归自然。
饲养动物和高度危险责任不同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是先不承担,后减轻
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比较严格。免责条件比较苛刻。
【律师释义】特征: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2、责任形态为对物的替代责任,3、一般条款下的特殊规定的立法体例,“一带四”立法体例。以下第78条为 “一”,第79、80、81、82为“四”。4、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法的26条的特别规定。78条在饲养动物侵害中本身也是一般性规定
不包括一般过失,就是说饲养动物人的一般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范围:以管理和控制为目的的豢养。
流浪猫流浪狗:如:某小区有很多的流浪够,甲心慈手软,经常给流浪狗食物,后狗把人咬伤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关键点:甲没有把狗放在家里喂养(不是饲养),只是在小区某处给狗食物。
造成他人损害:致人死伤,使他人受到惊吓损害的(比如造成使人惊吓致死或精神分裂等)。
【律师释义】一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份额:不承担或者减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措施:应该圈养的没有圈养就是未采取安全措施。
【律师释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为“违反规定…”本身就是过错,所以这里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应当理解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饲养烈性犬。
比如在城市等人口高密集去禁止饲养。
结合26,78才能很好的理解本条。
【律师释义】禁止饲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最为严格的责任,没有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的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
【律师释义】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指家养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
例1:小孩放鞭炮扔到猪旁边,把猪惊吓后狂跑造成乙撞伤损害,作为乙可以向猪的主人要求赔偿,乙赔偿后有权向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追偿。
例2:甲指使乙甲的狗咬伤丙,乙并不知情,乙不应承担责任。
饲养人和第三人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和68条的规定相同。
【律师释义】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应注意公共卫生及社会公德。
例如1:甲家的狗到处大小便,狗的吵叫声影响别人睡眠的。
例如2:饲养公鸡打鸣影响邻居睡眠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律师释义】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1、遵守法律,2、尊重社会公德,3、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律师释义】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直接规定了七种不同的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是推定过错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建筑物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本条只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等追偿。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本身不能免责。和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款的有其他责任人:指对建筑物的质量的瑕疵有责任的人。偷工减料的施工人,设计不合理的设计人,勘察数据的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材料的不合格等。
第二款的有其他责任人:比如恐怖分子的炸楼等责任人。
【律师释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给予补偿。(和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不同,本条只有一个行为,第10条有多个人的行为)
本条是过错推定责任,是补偿不是赔偿。
在我国的立法上原来没有的。
【律师释义】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1、是补偿责任不是侵权责任,2、公平责任,3、这样规范的作用,更好预防损害,制止高空抛物,4、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而不是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也为推定过错责任。堆放物的堆放人有管理义务。和堆放人的主观无关。
【律师释义】堆放物损害责任:1、属于物件损害责任而不是行为损害责任,2、原因特定:责任产生只能是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3、责任主体具有特殊性:有过错的对方人。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某甲施工单位在公共道路上推放一堆黄沙,一个机动车未见黄沙造成撤翻的责任有甲承担。
典型案例:北京的漏油车应承担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和道路清理责任。
【律师释义】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但也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为推定过错责任。
林木的果实掉下后造成人损害的也应参照本条。
【律师释义】林木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民通》125条基本一致。
本条把《民通》的道旁屏除了。
但根据本解释的原则可以把本条的道路上也可以扩大解释为道旁。
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必须同时存在。
有明显标志没有安全措施的也承担责任,反之亦然。
明显标志:因为习惯上的标志习惯,比如在危险出不能挂绿灯。应挂红灯或黄灯。
《民通》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窨(YIN)井(为了管理施工方便或管线铺设方便在地面上构筑的井状物)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
【律师释义】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免责事由:1、地下工作物的是公认或管理人无过错(限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2、不可抗力,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实施时间的规定
【律师释义】2010年7月1日施行以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下一篇周庄少妇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